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0-10-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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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激励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撑,现结合《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办法》(甘政办发〔2016〕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当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市长金融奖设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长金融奖奖励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险公司;

(三)证券机构;

(四)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及直接融资企业等);

(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六)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县(市、区)政府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奖励经费。

第六条 市长金融奖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量化评价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评价指标及分值计算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

(1)融资支持(45分)。贷款增量第一名得25分,其它银行得分为:各银行贷款增量/第一名贷款增量×25;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非信贷类融资(通过表外业务增加的委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融资等)增量第一名得5分,其它银行得分为:各银行非信贷融资增量/第一名非信贷融资增量×5。

(2)存贷比(15分)。余额存贷比第一名得10分,其它银行得分为:各银行余额存贷比/第一名余额存贷比×10;余额存贷比每高于本行上年同期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5分。

(3)支持“三农”发展(10分)。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得5分,每少1亿元减2分,最低0分。

(4)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5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依据银保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等级给予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5)金融创新(5分)。创新使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方面成效显著的,得5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2.政策性银行

(1)新增贷款(70分)。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目标增速得35分,未达到贷款目标增速得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增速/全市各项贷款目标增速×35;贷款增速达到全市贷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贷款增速达到全省本系统贷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5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得5分,每少1户减0.5分,最低0分。

(3)金融创新(5分)。创新使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方面成效显著的,得5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3.农商银行和村镇银行

(1)新增贷款(40分)。贷款增量第一名得25分,其它银行得分为:各银行贷款增量/第一名贷款增量×25;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存贷比(15分)。余额存贷比第一名得10分,其它银行得分为:各银行余额存贷比/第一名余额存贷比×10;余额存贷比每高于本行上年同期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5分。

(3)支持“三农”发展(15分)。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得5分,每少1亿元减2分,最低0分;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或续贷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得5分,其它视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4)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5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依据银保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等级给予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5)创新支农服务(5分)。创新使用涉农信贷产品和支农服务模式方面成效显著得5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二)保险公司

1.财险公司

(1)保费收入(35分)。当年保险保费收入第一名得20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第一名保费收入×20;保费增速不低于全市财险公司平均增速得10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2)保险赔付(25分)。当年已决保险赔付率第一名得15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已决赔付率/第一名已决赔付率×15;已决赔付额第一名得10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已决赔付额/第一名已决赔付额×10。

(3)政策性保险开展(15分)。当年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第一名得5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第一名保费收入×5;当年政策性保险已决赔付额第一名得5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已决赔付额/第一名已决赔付额×5;政策性保险已决赔付率第一名得5分,其它财险公司得分为:各财险公司已决赔付率/第一名已决赔付率×5。

(4)支持重点项目建设(5分)。引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且成效显著的,得5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5)服务质量(10分)。当年保险结案率不低于财险公司平均结案率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0分;保险投诉率不高于财险公司平均投诉率得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0分。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2.寿险公司

(1)保费收入(40分)。当年保险保费收入第一名得20分,其它寿险公司得分为: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第一名保费收入×20;保费增速不低于全市寿险公司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保险赔(给)付(35分)。当年已决保险赔(给)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它寿险公司得分为:各寿险公司已决赔(给)付率/第一名已决赔(给)付率×20;已决赔(给)付额第一名得15分,其它寿险公司得分为:各寿险公司已决赔(给)付额/第一名已决赔(给)付额×15。

(3)支持重点项目建设(5分)。引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且成效显著的,得5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4)服务质量(10分)。当年保险结案率不低于寿险公司平均结案率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0分;保险投诉率不高于寿险公司平均投诉率得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0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三)证券机构

(1)企业挂牌上市辅导培育情况(40分)。每对市内一家拟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开展挂牌、上市前期辅导培育且取得显著成效得40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2)参与企业直接融资情况(30分)。辅导并支持市内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且取得显著成效得30分,其它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得分。

(3)资本市场融资培训情况(20分)。每对县(市、区)中小企业或经济金融部门干部举办一期资本市场政策知识培训得10分;每在市电视台、平凉日报等主流新闻媒体开办一期资本市场知识专题宣传讲座得10分。两项综合最高得20分。

(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四)融资企业

根据市内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情况,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权融资、资产计划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1)融资担保额(35分)。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额第一名得25分,其它融资担保公司得分为:各融资担保公司新增担保额/第一名新增担保额×25;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本机构上年同期得5分,每高(低)1000万元加(减)2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2)担保放大倍数(20分)。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全市平均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得15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3)支小支农担保占比(20分)。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额占全部新增融资担保额的比例不低于80%得10分,每低10个百分点减2分,最低0分;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第一名得5分,其它融资担保公司得分为: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户数/第一名融资担保户数×5;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额占全部新增融资担保额的比例不低于50%得5分,每低10个百分点减2分,最低0分。

(4)融资担保费率(15分)。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不高于1.5%得5分,每高(低)0.1个百分点减(加)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得5分,每高0.1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0分。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10分)。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不成相应减分。

(六)县(市、区)政府

(1)贷款投放(40分)。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贷款增速完成市上确定的目标增速得15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资本市场培育和利用(20分)。根据县(市、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企业挂牌和上市培育及直接融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最高20分。

(3)普惠金融发展(15分)。根据县(市、区)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金融政策部署,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情况综合考评,最高15分。

(4)风险防范化解(15分)。根据县(市、区)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大金融风险情况综合考评,最高15分。

(5)金融创新(10分)。根据县(市、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推动金融创新发展情况综合考评,最高10分。

第八条 组织考评

1.市长金融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开展考评,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平凉银保监分局等配合实施。各参评单位根据评价内容,年末对当年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报告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市长金融奖各项评比指标以省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平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统计年报数据和工作内容为准。

3.市内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获得上级主管机构及更高层次范围表彰奖励的,可在考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8分的额外加分,其中省级表彰奖励最高加5分,国家级表彰奖励最高加8分。

第九条 奖项设置

1.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设综合奖和单项奖,商业银行综合考评前3名的,政策性银行综合考评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农商银行和村镇银行综合考评前2名的,分别表彰为“市长金融奖”;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单项贡献突出的银行,分别表彰为“支持‘三农’发展奖”、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奖”。财险公司考评前2名和寿险公司考评第1名的,分别表彰为“市长金融奖”。证券机构考评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表彰为“市长金融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及直接融资成效显著的企业,表彰为“市长金融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综合考评第1名的,表彰为“市长金融奖”。县(市、区)政府综合考评前2名的,表彰为“市长金融奖”。

2.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当年“市长金融奖”评选范围,但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市内外金融机构在平凉做出突出贡献的,考评后由市政府另行表彰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

第十条 附  则

1.各参评单位应按考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成绩,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金融机构,取消考评资格。防范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不力的县(市、区)和金融机构,在市长金融奖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2.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抄送金融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获得表彰奖励的金融机构可作为全市或更高层次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状)等优先推荐单位。

3.当年考评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县(市、区)政府,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连续2年考评排名靠后的金融机构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进行约谈。

4.本政策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平政办发〔2015〕9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期间如有国家和省、市新的金融政策规定,将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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