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10-2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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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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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及《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和省上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对发生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处非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县(市、区)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七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电话号码,并在各自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置。

第八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等方式,向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地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举报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同一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域的,由线索主办地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二)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帮助的,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省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五)鼓励举报原则。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对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者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或者检举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立功情节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市、县(市、区)处非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经济实力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跨省(市、区)、市(州)的线索,由市处非办报告省处非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跨县(市、区)的线索,由市处非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商定后移送线索主办地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汇报同级处非办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处非办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市、区)处非办或公安机关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市、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处非办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做好全市举报奖励受理、奖励的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处非工作和金融风险防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4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平政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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