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解读

  • 时间:2022-07-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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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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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九大产业链链主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制定出台了《平凉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抵质押物,解决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并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台增资、补贴、尽职免责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担保。平政办发【2022】3号文件,就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增资、落实财政补贴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无能力担保的问题。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普遍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担保风险大、代偿率高,担保行业处于寒冬期。《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不敢担保和不愿担保的问题,有利于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方面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4.《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5.《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

6.《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

7.参考了山东省、湖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州市、石狮市和南安市类似办法或指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尽职要求、免责情形及问责要求、附则,共5章28条。核心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本办法界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情形,对其经营性业务未作规定,经营性业务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二)本办法明确提出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决策议事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完备,工作人员认真忠实履职,具备这四个条件的前提下方可适用本尽职免责办法。

(三)本办法规定了12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情形。

1.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为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2.根据国家、省、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重点产业链建设等重大决策,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代偿的;

3.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化解措施的;

4.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5.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能够提供县级以上植保、兽医、保险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的动植物疫病证明材料的;

6.债务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有相关权威机构有效证明材料)而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7.被担保人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基本还清、仅因少量欠息欠款导致代偿,已按有关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8.被担保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通过减少担保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提供续保,最终没有发生担保代偿的;

9.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化等移交的担保存量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10.发生担保代偿后,工作人员采取积极追偿措施,协调被担保人通过现金或以资抵债等方式,收回担保代偿或将代偿损失控制在最小的;

11.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勤勉尽职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本办法规定了10种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形。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2.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未按程序履职,导致对担保项目的风险在立项报告中未反映或反映不充分,反担保措施未落实或无实际反担保作用的;

3.担保机构对担保的项目,没有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或虽然履行了程序而流于形式的;

4.有证据证实明知或发现担保的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或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5.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担保项目真实风险骗取担保,导致代偿的;

6.发现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没有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相互推诿、延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代偿的;

7.发生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履行追偿清收义务,导致担保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或代偿损失扩大的;

8.向被担保人乱收费,直接或变相增加被担保人融资负担的;

9.索取、接受被担保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10.其他失职行为。

(五)本办法规定了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公示备案4项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六)本办法规定了应免除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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