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07-14 16:05
  • 浏览次数:
  • 来源:市政府金融办
  • 字体: [ ] [ ] [ ]
  • 分享:

平政办发〔202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平凉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有效地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担保,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办理业务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办业务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国有或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调查认定,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应免除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六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决策机构、立项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审核决策、风险防控、档案管理等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清晰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

第七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部规范,秉承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能够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落实回避规定。

第三章 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第九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为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二)根据国家、省、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重点产业链建设等重大决策,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代偿的;

(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化解措施的;

(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五)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能够提供县级以上植保、兽医、保险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的动植物疫病证明材料的;

(六)债务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有相关权威机构有效证明材料)而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七)被担保人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基本还清、仅因少量欠息欠款导致代偿,已按有关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八)被担保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通过减少担保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提供续保,最终没有发生担保代偿的;

(九)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化等移交的担保存量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十)发生担保代偿后,工作人员采取积极追偿措施,协调被担保人通过现金或以资抵债等方式,收回担保代偿或将代偿损失控制在最小的;

(十一)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勤勉尽职的情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十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未按程序履职,导致对担保项目的风险在立项报告中未反映或反映不充分,反担保措施未落实或无实际反担保作用的;

(三)担保机构对担保的项目,没有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或虽然履行了程序而流于形式的;

(四)有证据证实明知或发现担保的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或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担保项目真实风险骗取担保,导致代偿的;

(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没有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相互推诿、延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代偿的;

(七)发生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履行追偿清收义务,导致担保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或代偿损失扩大的;

(八)向被担保人乱收费,直接或变相增加被担保人融资负担的;

(九)索取、接受被担保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十)其他失职行为。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公示备案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对需要认定的尽职免责的代偿损失,应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和评议工作。工作组由机构董事会决定组建,机构监事长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合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的除外)参加,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开展尽职调查、评议、责任认定时,被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的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尽职免责调查、评议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调查。尽职免责调查采取调阅审核相关资料、个别谈话、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在调查中,应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现场尽职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被调查人日常经办业务整体风险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作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第十六条 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失职三类。其中,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全面履行职责的;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防控风险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担保业务出现风险直接原因的;失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对认定为基本尽职和失职的,应区别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征求被评议人意见,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调查组应对其意见及调查报告进行复议;经复议,若有证据证明调查事实不清、依据不全、结论不准的,应重新调查;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将定稿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被评议人意见提交本机构董事会审查和责任认定。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失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本机构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作为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依据,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二十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评议和责任认定结果,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备案结果在本机构董事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组将尽职调查、评议、责任认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立卷,移交机构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发生担保代偿或损失的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第二十三条 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工作。查证问题属实的应予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管理和监督的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构内部弄虚作假、编造事实,假借此办法推脱责任、转嫁损失、逃避监管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其具体的代偿容忍度和损失容忍度(第九条第七、九、十项所称的少量、减少、最小,原则上是将净损失控制在20%以下,具体损失容忍幅度由各机构自行确定)、尽职免责与问责情形、部分免责的具体情形、责任认定程序、处罚措施等。实施细则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内国有企业独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